新北市立明志國民中學導師責任制實施辦法
109年 7月 14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之 。
二、目的:為落實導師責任制,有效班級經營,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原則,保障教師
之權利與義務,特訂定本辦法 。
三、導師資格
(一)凡受聘服務於本校之教師不論科別,均有「兼任導師」及「代理導師職務」之義務,並負有全校學生訓導、輔導之責任。
(二)兼任導師職務者,係指學期初受聘為班級導師且領有導師津貼者而言。
所謂代理導師,係指班級導師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導師職務者。
四、導師聘任原則:
(一)導師以指導該班學生三年為原則(足三年)。無特殊原因(退休、離職、調校、兼任行政職務、育嬰假、兵役、重大疾病傷害及其他特殊狀況等)不得變更職務。
(二)擔任導師三年、行政職務兩年(領有行政津貼),可免擔任導師一年。八、九年級導師出缺時得由學務處依具有導師資格者聘任之,至該班學生畢業後得免擔任導師一年。但如導師人數仍不足者,則仍需依擔任導師順序擔任導師職務。
(三)擔任次年導師職務者,由學務處提報足額教師,呈校長核准後,於當學年六月公告導師順序。
(四)若有下列情形無法擔任導師之教師,須先行提出證明,經委員會同意後,再由學務處自導師積分排序中按序號遞補。
1.罹患重大疾病(以全民健保所公告之重大傷病為範圍),且須長期治療(並附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),但當疾病原因消除後,下學年度即排入導師輪替中。
2.一年內確認退休的教師(需至人事室完成申請手續)。
3.留職停薪者(已擔任導師者,以帶完整學期為原則,特殊個案可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核)。唯當留職停薪事實已消除後,下學年度即排入導師輪替中。
(五)應屆畢業班導師若繼續接任導師職務,其免擔任導師年限應視為自然消失,不得累積。
(六)參加進修、產假育嬰及其他因素等留職停薪之教師,其復職當年應擔任導師職。
五、積分(自擔任公私立中等學校正式教師起之任教年資及年齡積分總和計算,惟須於每年三月底前自行至學務處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)。
(一)年齡每滿一歲0.5分(以8月1日之前含8月1日計算)。
(二)擔任專任教師每滿一年積分1分(含在本校兵役年資)。
(三)擔任導師每滿一年積分2分。
(四)行政人員比照導師積分計算(2分)。
(五)導師中途離開導師職務者以專任年資計(積分1分),惟需擔任導師職務滿一學期才給分;專任教師中途接任導師滿一學期者以導師年資計算(積分2分)。
(六)專任教師中途離開專任教師職務,且未接任導師者,若僅服務滿一學期則核予
0.5分。
(七)導師、專任或行政人員兼任特殊社團教師者、行政助理者每滿一年另行核予積分0.5分;特殊社團包含體育、音樂及童軍,若有其他符合長期訓練性質者亦可適用本規定。
(八)中途接任導師職務者,每滿一年另行核予積分1分。如中途接任九年級導師職務者,每滿一年再另行核予積分1分。
六、聘任導師先後資格原則:(以下資格不是年級順位,只是導師資格)
(一)自願擔任導師者。(含輪休之專任教師皆有資格)
(二)新進教師者。
(三)參加進修、產假育嬰及其他因素等留職停薪之教師。
(四)五十五歲以下,已輪休一年之專任教師,若於服務期間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(教師兼任主任、教師兼任組長及教師兼任副組長且領有職務加給)之年資未超過已任教年資四分之三者,以商數(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年資/擔任正式教師年資)較低者為優先。
(五)輪休一年之專任教師,以積分低者為優先,導師資格需考量課程、科目之需求,做適當調整,積分相同時,以擔任導師年資較少者優先。
(六)五十歲以上之專任教師,因考量隨時可能提出退休,導致班級銜接問題,故等確定導師人數不足時,按積分高低接任導師職務。五十五歲以上老師免任導師職務。
(七)若經上述(一)~(六)後,導師名額仍不足額時,原應屆輪休之畢業班導師,應以積分序補足額。非自願性連續擔任兩屆之導師得優先輪休。
(八)有關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之代理教師。
(九)行政考量(經導師聘任委員會同意)。
七、自願擔任導師者每年5月10日下午4時前至學務處完成自願導師登記,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,翌日中午12時30分至校長會議室採人工抽籤方式決定序位。若有撤自願需求之教師,應於5月20日下午4時前知會學務處,隔日公告最終排序名單。
八、已確定該學年應當導師,因故無法擔任該項職務須向學務處申請並經導師聘任委會同意。
九、導師聘任委員會成員:校長、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教師會代表兩人、家長會代表兩人、各年級級導師代表三人及專任教師代表兩人。
十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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