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立明志國民中學導師代理要點
109 年 7 月 14 日校 務會議 通過
一、依據 :依 本校導師責任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: 為落實本校導師責任制,各班導師於請假時,仍能發揮導師功能, 維護學生權益,並提升班級經營效能的教室管理,以達到導師角色的最佳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代理導師資格
(一)凡本校專任教師遇該班導師請假時,皆有擔任代理導師之義務及責任。
(二)凡導師於公假、公差假、喪假、產假、婚假、 產檢假、陪產假、流產假、公傷假、安胎假、育嬰假、病假三天以上,得由學務處委派代理導師 其餘假別應由各班導師自行尋覓代理人 ;若導師臨時遇事、病假時,由行政先行協助處理 ,方可辦理請假手續。
四、代理 導師原則:
(一)以原班導師就該班任課之專任教師中自行邀請為優先。
(二)若由學務處委派該班專任教師代理導師,依該班所有專任教師抽籤代理順位委派之。
(三)委派代理導師人選不包括專、兼任輔導教師、童軍團團長、資優班導師、學校行政助理、體育代表團隊教練;其他代表團隊教師如因公務需要時,代理順序得順延。
五、代理導師委派順序
(一)由學務處於每學年初就全校專任教師電腦抽籤決定代理順位,完成後公告之; 該班所有專任教師代理天數相同時,以序號前者優先排序。
(二)代理時間以該班導師該次請假為原則, 專任教師連續代理天數不得超過 21 日。
(三)若有其他特殊狀況(例:產假、長期病假等事由)影響學生權益時,代理導師可由導師及行政人員協商另行聘任。
(四)技藝班帶隊教師每週連續代導不得超過 2 日。
六、 代理導師費用:
(一)代理導師費用支給,依照人事室提供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」 (附件一 由學務處按月申請核發 。
(二)導師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 過七日者 ,由學務處先行支付導師代理費,並請導師事後將代理導師費用交回學務處 。
七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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